GHS各国での実施状況
以下のは中国語版ですから、資料について質問があれば、ご連絡ください。
電話:+86(21)-6234 7488
携帯電話:+86-189 3085 2480
E-mail: frankwang@randis.cn
中国GHS实施情况
1.牵头部门 工业和信息化部
2.相关法律法规标准
(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国务院591号令)
(2)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7号)
(3) 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 15258-2009)
(4) 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GB13690-2009)
3.实施情况
2006年 发布按照GHS编制的国家标准 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 安全规范 爆炸 物等26项(GB20576-2006~GB 20602-2006)
2007年 第8届中日韩三国环境部长会议在北京召开,三方同意建立包括GHS在内的化学品政策对话。
2008年 发布国家标准 1.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内容和项目顺序(GB-T 16483-2008)
2.基于GHS的化学品标签规范GB-T 22234-2008
2009-2010年 工业和信息化部和联合国训练研究所合作举办GHS亚洲区域研讨会,28个国际组织、大学、非政府组织以及我国相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研究院所、企业集团等共120余名代表参加了会议
发布国家标准
1.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GB13690-2009)
2.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GB13690-2009) 2010年5月1日实施
3.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 15258-2009)2010年5月1日实施 过渡期一年
2011年
1.发布《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591号令)
2.成立实施GHS部际联席会议,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13个部门组成
3.在北京举办GHS高级培训班,联合国专家授课。
台湾GHS实施情况
台湾地区基本上是亚洲实施GHS最早的地区。第一阶段1062种化学物质及含这些物质的混合物产品自2009年12月31日起强制实施;第二阶段1089种化学物质自2011年12月31日起强制实施。
美国GHS实施情况
2012年3月26日美国职业安全和健康管理局(OSHA)发布新修订的危险公示标准,该标准是基于GHS第三修订版,于2012年5月25日生效。
该标准于2015年6月1日起强制实施,在强制实施之前,行业有足够的时间根据新标准制作新标签和安全数据单(SDS),在此期间,新旧两种标准均被接受。OSHA要求,2013年12月1日前,企业应完成对员工的培训,让他们了解新的化学品标签和安全数据单规范内容。
日本GHS实施情况
1.牵头部门: 厚生劳动省、经济产业省、环境省、国土交通省
2.相关法律法规:
(1)劳动安全卫生法
(2)有毒有害物质控制法
3.实施情况
2001-2004年: 现状与差距分析;举办一系列国家层面和区域层面的GHS提高认识和能力培训活动
2005年: 发布GHS第一版日语版本;修订劳动安全卫生法以适应实施GHS标签和安全技术说明书的要求;厚生劳动省提出在自愿的基础上,工业行业在有毒有害物质控制法的框架下实施GHS标签;按照GHS的要求发布国家标准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内容和项目顺序(JIS Z 7250:2005);启动GHS分类项目;出版GHS分类手册和技术导则.
2006: 出版GHS第一修订版日语版本;出版国家标准:基于GHS的化学品标签(JIS Z 7251:2006);开始实施修订后的劳动安全卫生法(2006年12月1日)。
2007:按照劳动安全卫生法、有毒有害物质控制法、化学物质控制法进行化学物质分类,结果公布在国家技术和评价研究院(NITE)网站,政府分类结果不是强制的;发布GHS第二修订版日语版本。在东京举行第一次中日韩化学品政策对话。
2008: 混合物分类在线工具;修订GHS分类手册和技术导则;在NITE网站上公布1500种化学物质分类结果;完成149种物质分类;在韩国首尔召开第二次中日韩化学品政策对话。
2009: 发布国家标准:基于GHS的化学品分类;GHS日语版再次修订;GHS电子培训工具可以在网上下载;对355种物质进行了分类。
韩国GHS实施情况
1.牵头部门:劳动部;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局(KOSHA);技术标准局;环境部;国家环境研究院;国家应急管理局;国土海洋部
2.主要法律法规:
(1)劳动安全卫生法;
(2)有毒化学品控制法;
(3)危险货物安全管理法;
(4)国家标准:基于GHS的化学品标签(KSM 1069:2006)
3.实施情况
工作场所: 已实施
(1)劳动安全卫生法2006年12月根据GHS的要求进行了修订,2009年10月再次修订(GHS分类、标签和SDS);有毒化学品控制法2008年7月修订(有毒化学品按照GHS的分类和标签);国家标准:基于GHS的化学品标签(KSM 1069:2006)
(2)设立实施过渡期:物质 2010年6月30日;混合物 2013年6月30日(过渡期间,用户可选择使用修订后的劳动安全卫生法或继续使用修订前版本)。
(3)以下GHS危险类别未采纳:
易燃液体,类别4;急性毒性,类别5;皮肤腐蚀/刺激子类别 1A 1B和类别3(只采纳类别1和类别2);严重眼损害/眼刺激:子类别2B(只采纳类别1和子类别2A);急性毒性,类别2和类别3;
(4)新化学物质分类和标签于2008年7月1日强制实施。
其他信息
2003-2004: 研究分析实施GHS的影响;建立部际委员会进行协调,使现有法律适应GHS的要求。
2005-2006: 出版GHS第一版韩语版本;修订劳动安全卫生法;修订劳动部关于化学物质分类和标签及MSDS的标准;出版标准KSM 1069:2006(基于GHS的化学品标签)
2007:启动对2500种化学品的GHS分类和标签项目。出版GHS第一修订版韩语版;根据GHS的要求修订有毒化学物质控制法;
2008:根据GHS第二修订版修订劳动部标准:化学物质分类和标签和MSDS标准;延长对重新分类的过渡期(物质为2010年6月30日前,混合物2013年6月30日);在www.kosha.net上发布3410种根据GHS分类和标签的物质清单(分类不强制),仅对会员;启动对混合物GHS分类和标签的项目;第二届中日韩三国政策对话(首尔);根据GHS修订危险货物安全管理法。
2009:在www.kosha.net上发布11377种物质的GHS分类、标签和SDS(分类不强制),仅对会员;混合物SDS编写规定;物质和混合物GHS分类和标签规定;能力建设活动:分类、标签和SDS编写的课程。
欧盟GHS实施情况
欧盟和欧洲经济区:
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塞浦路斯,捷克,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爱尔兰,意大利,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荷兰和英国。欧盟候选国克罗地亚、土耳其和马耳他共和国已开始实施现行法律。
冰岛、列支敦士登、挪威是欧洲经济区(EEA)的成员也适用于欧盟GHS法规。
1.牵头部门:企业和工业总司;交通和运输总司;环境总司;健康与消费者保护总司;欧洲化学品管理局
2.相关立法:生产使用领域
2008年12月16日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发布化学物质和混合物分类、标签和包装法规(2008 1272号)(CLP法规);修订REACH法规1907/2006(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法规)
3.实施情况
1.2009年1月20日实施CLP法规,CLP法规对物质和混合物重新分类和标签设立了过渡期,即物质于2010年11月30日前重新分类,混合物于2015年5月31日前重新分类。
2.第一步,适应技术进步(ATP)的CLP法规于2009年9月25日生效。供应商应最晚2010年12月1日前执行相应的标签和包装的规定。
3.第二步,使CLP法规符合GHS第三次修订版的规定,预计将在2011年上半年公布。
4.CLP法规:
主要实行企业自我分类制度;
采用GHS的一般原则;CLP法规使用GHS“积木原则”和其他一些选项,以适应欧盟的需求;尽可能使范围接近欧盟现有规定。植物保护产品和杀菌剂在生产和使用方面的GHS分类和标签法规的范文与欧盟现行制度相一致;
欧盟尚未由GHS所覆盖涵盖的其他领域应保持目前的保护水平,例如EUH014(“与水反应剧烈”)或EUH066(“反复接触可能导致皮肤干燥或开裂”);
确保与运输法律的一致性。以下危险等级/类别,其中不包括在欧盟对生产和使用的现行法律中,但作为交通领域法律的一部分已经实施,包括“压力下的气体”、“自反应物质和混合物”(类型C至G)、“自热物质和混合物”、“氧化性液体”(3类)、“氧化性固体”(3类)和“金属腐蚀”;
不包括下列危害类别(因为它们不是欧盟现行法律的一部分,且并不需要与运输的法律保持一致):“易燃液体”(4类)、“急性毒性”(5类)、“皮肤腐蚀/刺激“(3类)、“吸入危险”(第2类)和“急性水生毒性”(第2类和第3类);
REACH法规附件二已符合GHS安全数据表的规定(2010年5月20日)。
在欧洲化学品管理局网站上发布GHS实施导则,用于指导企业和主管部门如何实施CLP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