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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出入危険化学製品及び包装検査監督管理についての公告
作者:佚名 をクリックして: 更新時間:2012年07月31日 【フォント: の中で 小さい

輸出入危険化学製品及び包装検査監督管理についての公告(国家品質監督検査検疫総局2012年第30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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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发布30号公告后,很多企业在危险化学品及部分非危险化学品的进出口环节遇到了问题。

您可以与我们联系,解决遇到的相关问题。

 30号公告原文如下: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2年第30号公告)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以下称《条例》)已于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条例》规定,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列入国家《危险化学品名录》(见附录)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实施检验监管。
  二、进口危险化学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向海关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报检时按照《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名称申报,同时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进口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符合性声明(格式见附件1);
  (二)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三)中文危险公示标签(散装产品除外,下同)、中文安全数据单的样本。
  三、出口危险化学品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向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报检时按照《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名称申报,同时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符合性声明(格式见附件2)。
  (二)《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散装产品除外);
  (三)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
  (四)危险公示标签、安全数据单样本,如是外文样本,应提供对应的中文翻译件;
  (五)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四、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验监管:
  (一)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口产品适用);
  (二)国际公约、国际规则、条约、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三)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技术法规、标准(出口产品适用);
  (四)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技术规范、标准;
  (五)贸易合同中高于本条(一)至(四)规定的技术要求。
   五、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的内容,包括是否符合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防止欺诈等要求以及相关的品质、数量、重量等项目。其中,安全要求包括:
  (一)产品的主要成分/组分信息、物理及化学特性、危险类别等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四条的规定。
  (二)产品包装上是否有危险公示标签(进口产品应有中文危险公示标签),是否随附安全数据单(进口产品应附中文安全数据单);危险公示标签、安全数据单的内容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四条的规定。
  六、对进口危险化学品所用包装,应检验包装型式、包装标记、包装类别、包装规格、单件重量、包装使用状况等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四条的规定。
  七、对出口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应按照海运、空运、汽车、铁路运输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规定、标准实施性能检验、使用鉴定,分别出具《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
  八、用作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应符合食品安全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附件1:进口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符合性声明  
附件2: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符合性声明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