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
化学实验设备生产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安监总厅管三函〔2013〕136号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化学实验设备生产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等有关问题的请示》(鲁安监发〔2013〕12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你局反映的企业利用化学实验设备小批量生产危险化学品,仅作为原料且不对外销售的,不属于需申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范围;对外销售的,应当依法申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你局反映的企业小批量生产危险化学品所用化学实验设备,不是工业化生产设备,不属于应由国务院或地方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不适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的规定。
你局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等有关危险化学品法律法规,对上述企业加强安全监管,督促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安全生产。
二、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号)第二条的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涉及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化工生产装置的,纳入其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整体范围,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原文:www.chinasafety.gov.cn/newpage/Contents/Channel_6288/2013/0904/219208/content_21920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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