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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 新增列九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 《关于附件A、附件B和附件C修正案》和 新增列硫丹的《关于附件A修正案》生效的公告
来源:环保部 发布:佚名 点击: 更新时间:2014年04月04日 【字体:

环境保护部、外交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 商务部、卫生计生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2014325日联合发布 2014年 第21公告,关于《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新增列九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关于附件A、附件B和附件C修正案》和新增列硫丹的《关于附件A修正案》生效的公告。

2013830,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批准《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新增列九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关于附件A、附件B和附件C修正案》和新增列硫丹的《关于附件A修正案》(以下简称《修正案》)。20131226,我国政府向《公约》保存人联合国秘书长交存我国批准《修正案》的批准书。按照《公约》有关规定,《修正案》将自2014326对我国生效。

《修正案》对α-六氯环己烷、β-六氯环己烷、林丹、十氯酮、五氯苯、六溴联苯、四溴二苯醚和五溴二苯醚、六溴二苯醚和七溴二苯醚、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硫丹等10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作出了淘汰或者限制的规定。现就我国限控上述新增列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4326日起,禁止生产、流通、使用和进出口α-六氯环己烷、β-六氯环己烷、十氯酮、五氯苯、六溴联苯、四溴二苯醚和五溴二苯醚、六溴二苯醚和七溴二苯醚。

二、自2014326日起,禁止林丹、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硫丹除特定豁免和可接受用途(见附表)外的生产、流通、使用和进出口。对于特定豁免用途的,应抓紧研发替代品,确保豁免到期前全部淘汰;对于可接受用途的,应加强管理及风险防范,并努力逐步淘汰其生产和使用。

三、各级环境保护、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商务、卫生计生、海关、质检、安全监管等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上述10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生产、流通、使用和进出口的监督管理。一旦发现违反本公告的行为,将严肃查处。

附件:特定豁免用途和可接受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