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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介绍: 中国‘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管理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佚名 点击: 更新时间:2017年11月27日 【字体: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LPE)首次出现于2011年国务院以591号颁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对有关LPE的管理要求,条例有具体描述:

 

生产、储存管理要求:

  《条例》第23条要求:生产、储存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其生产、储存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发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生产、储存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

  第24和第26条要求: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

 

经营和购买管理要求:

  第35条规定:从事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提出申请,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第40条规定:生产、经营企业销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查验购买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或本合法用途说明,不得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禁止向个人销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第41条规定:生产、经营企业销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如实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销售记录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许可证件复印件或者证明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应当在销售、购买后5日内,将所销售、购买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并输入计算机系统。

 

运输管理要求:

  第48条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途中因住宿或者发生影响正常运输的情况,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运输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事故管理要求:

  第51条规定: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出现流散、泄漏等情况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由中国公安部颁布。最新版是2017版,于2017511日颁布。本名录可从以下网址下载: www.randis.cn/html/ywb/Ezlxz_264_286.as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