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学物质申报包括备案申报、简易申报和常规申报。
按照《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于常规申报,‘环境保护部在做出登记决定前,应当对新化学物质登记内容进行公示’;而对于备案申报情况以及简易申报和常规申报的登记证发放情况,环保部‘环境保护部应当在政府网站上公告’。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因此,环保部对登记证在政府网站上的‘公告’属于信息公开。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及‘第六十五条 个人和组织发现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新化学物质常规申报的公示属于依法行政、阳光行政、听取公众对欲许可事项意见的活动。
因此,新化学物质的‘公示’、‘公告’含义和目的完全不同。‘公示’和‘公告’时的用词也不同。
‘公告’时,用词是‘将xx情况予以公告’;‘公示’时,用词是‘现将拟批准的XXX申请相关情况在我部政府网站上公示。公示期间,我部接受公众来电、来信、来访,对所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
周期:
‘新化学物质备案申报’的情况目前是每3个月公告一次。
‘新化学物质简易申报’的审批情况目前是每6个月公告一次。
‘新化学物质常规申报’的‘公示’基本上有通过专家评审的,就进行最终行政许可前公示一次,频率基本是3~4个月一次。‘新化学物质常规申报’审批情况的‘公告’审批情况目前是每6个月公告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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