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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再次征求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分类管理意见的函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admin 点击: 更新时间:2012年07月24日 【字体:

信息来源:http://www.sda.gov.cn/WS01/CL0781/72155.html

食药监保化函[2012]2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监管,基于安全风险管理的原则,我司在组织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了《关于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分类管理的意见》,并于2012年2月~3月公开征求了意见。根据意见反馈情况,结合目前化妆品监管实际,我司组织有关专家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完善。为进一步广泛听取意见,现再次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2年6月15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我司。

  联 系 人:林庆斌
  联系电话:010-88330884
  传  真:010-88373268
  电子邮件:linqb@sfda.gov.cn


  附件:
  1.关于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分类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2.关于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分类管理的意见起草说明
  3.反馈意见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司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附件1:
            关于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分类管理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监管,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基于安全风险管理的原则,在确保产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对现行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实施分类管理。

  一、分类原则
  (一)依法依规,确保安全。根据产品安全风险程度,修订《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有关现行特殊用途化妆品类别含义,将目前公认安全风险程度较高的产品类别,纳入特殊用途化妆品管理。

  (二)科学分类,提高效率。考虑产品中有关功效成分的使用情况,以产品具有或宣称的特殊使用功效为分类主要依据,实行严格监管。同时加强对特殊使用部位、特殊原料、特殊适用人群等类别产品的监管,科学合理地实施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分类管理,提高监管工作效率。

  (三)合理定位,分步实施。对纳入特殊用途化妆品管理的产品类别,实行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管理。对安全风险程度尚需进一步明确的产品类别,加强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并维持现行进口化妆品管理模式,加强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强化事后监督,保障产品质量安全。

  二、主要内容
  (一)调整有关特殊用途化妆品类别含义。
  按照部门规章修订程序,拟将《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第八款祛斑化妆品类别含义调整如下:
  祛斑化妆品是指用于减轻皮肤表面色素沉着,有利于皮肤美白增白,祛痘或抑制粉刺的化妆品。

  (二)对纳入特殊用途化妆品实行审批制。
  根据修订后的《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对目前公认安全风险程度较高的具有或宣称美白或增白(仅具有物理遮盖作用的除外)、祛痘或抑制粉等作用的产品,纳入祛斑化妆品管理,实行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管理。

  (三)对部分产品类别加强安全风险监测。
  对安全风险程度尚需进一步明确的产品类别,连续两年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并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确定是否需要纳入特殊用途化妆品管理。此类产品主要有:
  1.具有或宣称控制头部皮肤油脂分泌作用的发用类产品;
  2.具有或宣称去头屑作用的发用类产品;
  3.具有或宣称抗皱作用的产品;
  4.具有或宣称减轻或减缓眼袋等作用的产品;
  5.具有或宣称抑汗、止汗等作用,以消除或减轻人体不良气味的产品(用来掩盖体味的芳香类产品除外);
  6.具有或宣称减轻黑眼圈等作用的产品;
  7.具有或宣称剥脱皮肤角质等作用的产品;
  8.具有或宣称皮肤晒黑或晒成其他颜色作用的产品;
  9.用于口唇(不含色素的产品除外)或眼部的产品(眉笔类产品除外)。

  (四)对适用于特殊人群产品实行严格监管。
  对儿童(含婴幼儿)产品,发布《儿童(含婴幼儿)化妆品申报与审评指南》(以下称《指南》),进一步规范进口儿童产品的申报与审评工作。国产儿童产品应按照《指南》要求提交备案材料,并加强事后监督。
  为确保有关特殊人群消费者使用安全,化妆品不得宣称专为孕妇、哺乳期妇女等特殊人群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