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前提
企业已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化妆品生产企业生产的上市两个月内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二、所需材料
1、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申请表
2、产品成分(限用物质标明含量)(原料中文INCI名称、用量、作用)
3、生产工艺简图及简述(多个产品共用的,可提供一份)
4、生产设备清单(多个产品共用的,可提供一份)
5、产品标签和说明书(可以提供样稿或者文字稿)
6、产品的执行标准(报备稿或者复印件,若使用行业标准则可不予提供)
7、产品卫生质量检测报告复印件(企业自检报告或相关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项目应参照《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规定》;使用滑石粉原料的,应提供石棉检测报告;产品标签说明书中标注产品“无皮肤刺激”等字样的,应提供相关检测证明。)
8、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每次提供一份)
9、卫生许可证复印件(每次提供一份)
10、法人委托书(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者除外,标明被委托者姓名、委托事项、委托期限)原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每次提供一份)
11、属委托加工的,还需提供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和委托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多个产品共用的,可提供一份)
12、食药监部门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说明:以上申请资料中的复印件应逐页加盖申请人印章或骑缝章,加盖的印章应符合国家有关用章规定,并具有法律效力。委托加工的,还需由委托方加盖公章。几个产品共有材料只提供一份的,未提供该材料的资料中应说明该资料所在地方。
三.办理时限:
办理时限=检验所需时间 (约2个月) + 政府部门受理/审核时间 (约2~3周) = 约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