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安监局2015年3月16日发布2014年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注销通告。
根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第二十七条规定,现对本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企业(截止2015年3月9日),未按时办理延期手续的,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予以注销。
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企业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仍然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法律责任条款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