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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口岸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须知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admin 点击: 更新时间:2012年07月24日 【字体:

上海口岸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须知

(2012年6月)

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第27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口岸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通知如下:

一、进口食品企业应认真学习国家质检总局公告、标签相关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切实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职责,规范进口预包装食品报检工作、以及标签资料的整理和提交事项。

二、进口预包装食品报检时,应当按照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上标注的产品名称逐一进行申报,同一名称不同规格的产品,应当分别申报。“预包装食品”适用《食品安全法》及《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的定义,包括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和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

三、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进口预包装食品经检验合格后,在国家质检总局“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标签管理系统”)中完成标签备案工作,尚未获得标签管理系统备案号的预包装食品均视为首次进口。

首次进口时,应提交的标签备案资料包括:

1、原标签样张和翻译件及其电子文档(如产品抵达入境口岸时,已加施中文标签且不带有外文标签的,可免于此项要求),如原文标签上未完整标注产品配料成分和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的,需另行提供中英文对照的完整配料表;

2、中文标签纸质样张及说明信息(标签的说明信息中应该包括:生产商名称、商品品牌中文名称、与实物的对应比例等内容);

3、中文标签电子样张(用于上传标签系统的标签电子样张要求:格式必须是bmpgif jpg、或 jpeg格式;文件大小须小于500K;注明与实物的对应比例;应确保图片中文字信息能够被清晰辨识),如果属于在原标签上加贴中文标签的形式的,还需在电子样张中清楚标注原文标签上加贴位置的;单一报检批包括5个以上产品品种的,要求使用“标签管理系统辅助录入工具”将需备案的产品信息和标签信息按报检批生成中文标签数据文件,工具软件和使用说明见下载附件1和附件2   
    4
、中文标签中所列进口商、经销商或代理商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5、当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中特别强调某一内容,如获奖、获证、法定产区、地理标识、有机食品等内容时,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及翻译件;

6、标注营养成分含量的,应提供符合性证明资料及其电子文档,证明资料以产品中营养成分的全项目检测报告为主,国家质检总局有相关规定的,即按规定执行;

7、 按照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规定须办理保健食品(包括营养素补充剂)审批、新资源食品审批、益生菌的审批,以及进口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审批的,应提供有关审批证明;

8、应当随附的其他证书或者证明文件。

上述资料中的中文标签电子样张、相关电子文档由进口企业指定专人提交给进口口岸施检部门进行录入。其他资料在报检时随附提交,所有纸质文件均须加盖进口食品企业的公章。

进口食品企业应对所提供的资料与进口食品的实际状况的符合性负责,并确保进口时食品标签的版面(包括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与已备案的标签样张一致。

首次进口时,进口食品经检验合格的,相关标签信息通过标签管理系统取得标签备案号,进口食品企业凭产品报检号,从进口口岸施检部门领取标签管理系统备案凭证。对未能通过标签管理系统取得标签备案号的进口预包装食品,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与标准的规定配合检验检疫部门进行处置,再行进口时仍按照首次进口办理。

已取得标签备案号的进口预包装食品,如标签不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进口企业应提交更新的标签备案电子样张,进口口岸施检部门审核合格后更新原标签备案号下的标签样张,并重新打印、发放备案凭证。

对于再次进口的已取得标签备案号的进口食品,报检人或代理报检人仍应当按照标签上标注的产品名称逐一进行申报,同一名称不同规格的产品,应当分别申报。报检时,仅需提供首次进口时标签备案号与中外文标签纸质样张。获得标签备案号的进口食品合格与否,仍以每次进口时的入境检验检疫结果为准。

四、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上应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规范标示食品名称、原产国国名或地区区名、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和贮存条件,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其他内容如配料表信息未在标签上标注的,则应同时提供符合标准标注要求的说明书或合同,产品说明书不得与食品包装分离。

五、不合格标签整改要求

进口预包装食品未加贴中文标签或标签检验不合格但可以进行标签技术整改处理的,在重新检验合格之前,应当暂扣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或者认可的监管场所,未经允许,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动用。

经检验不符合标签标准的进口预包装食品,如通过加贴方式进行整改的,必须确保所加贴标签信息内容与原标签内容(包括被覆盖的原标签信息)相符,原标签上有生产日期、保质期等相关信息的,不得加贴、补印或篡改。

六、国家质检总局对公告执行有进一步补充要求下达的,即按新要求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