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台湾媒体报道,台“卫福部食药署”22日表示,输入食品于边境查验时,如产品标称“有机”字样,但未取得“行政院农业委员会”之审查同意,涉违反“食品卫生管理法”第28条相关规定。另依输入食品及相关产品查验办法,标示不符规定者,业者得申请补正作业;待取得“农委会”同意文件,产品始得上架贩卖。
“食药署”指出,如通关后未能取得“农委会”同意文件者,产品自应依“法”补正标示,不得宣称或标示“有机”等字样。为减少产品停滞港口致仓租费增加,得依规定得申请产品具结先行通关,暂不贩卖,不会有产品滞留海关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