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监总局2016年4月7日发布《进口食品接触产品检验监管工作规范》公告(2016年第31号文),并自2016年4月10日起施行。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检验监管条件包括M或R的进口食品接触产品的检验和监督管理。主要包括:与食品或食品添加剂接触的纸、竹木、金属、搪瓷、陶瓷、塑料、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等材质及其复合材质的容器、用具和餐具。
进出口食品包装及预期与食品接触的机械、电器产品的检验监管按照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监管内容:
进口食品接触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工作包括产品备案、产品检验及监督管理等。
产品备案:
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实施备案管理。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辖区内进口食品接触产品的备案工作。
食品接触产品进口商或者进口代理商(以下称备案申请人)可根据需要,持以下资料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
(1)《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备案申请表》(附1);
(2)备案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3)备案申请人出具的《进口食品接触产品符合性声明》(附2);
(4)进口食品接触产品的材质说明,应明确主要成分的构成和化学名称。与食品直接接触部分的材质与产品其他部分材质不同的,应对与食品直接接触部分的材质单独进行说明;
(5)进口产品的品牌、型号、产地、照片、标签及说明书等资料;
(6)进口食品接触产品新品种的,备案申请人应按规定提供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
(7)进口食品接触产品追溯制度文件。
《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备案书》有效期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