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1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安全监管局制订的«上海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第二批)»的通知。
«目录»中,全市禁止部分所列危险化学品在全市范围内禁止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中心城禁止部分中所列危险化学品在外环线以内(国家和市级批准的工业园区、地块和产业基地除外)禁止生产、储存、经营(不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外)、运输和使用;限制和控制部分所列危险化学品在外环线以内禁止零售(汽油、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和压缩天然气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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