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2014年9月15日公告,根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第7号令,以下简称《办法》),收到杜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等单位提交的105份《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注销申请材料,涉及105份登记证。
根据《办法》第四十条以及《新化学物质申报登记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第六章有关登记证注销的规定,对上述申请材料进行了形式审查,结合年度报告对没有活动和停止活动的申请进行了核实和确认,批准登记证注销,详见附表1和附表2。
注销后的原登记证持有人五年内不得对同一新化学物质进行再次申报。
附表1 未进行活动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简易申报登记证注销申请批准一览表
附表2 停止活动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简易申报登记证注销申请批准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