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近日公布2014年度新化学物质年度报告开展工作的通知,按照《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第36条规定,简易申报和危险类新化学物质的登记证持有人应于每年2月1日前向固管中心报告上一年度新化学物质的实际生产和进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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