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公告
公告 2012年 第78号
关于发布《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第六批)》的公告
根据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联合颁布的《关于印发〈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的通知》(环发〔1999〕278号)的规定,现发布《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第六批)》(简称《名录》,见附件)。
从2013年1月1日起,对《名录》中所列物质实行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凡从事《名录》中所列物质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必须按照《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的规定〉的通知》(环发〔2000〕85号)规定提出申请,经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批准后,向商务部授权的发证机构申领进出口许可证,持进出口许可证办理通关手续。
特此公告。
附件: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第六批)
环境保护部
商 务 部
海关总署
2012年12月31日
发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商务主管部门,海关总署广东分署,海关总署驻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附件
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第六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