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环保部与商务部(原外经贸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关于加强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工作的通知》(环办[2009]113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贸易经营企业进口有毒化学品环境管理的通知》(环办函[2010]1453号)的相关规定,进口或出口列入《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中的化学品(以下简称“有毒化学品”)的,在进口或出口前均需向环境保护部提出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申请,外商及国内进出口企业应依照本登记指南的规定申办有毒化学品进口登记证和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
1、 向中国出口《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中有毒化学品的外商与国内进口企业针对每份出口合同中的每种有毒化学品办理一份《有毒化学品进口环境管理登记证》。外商和国内进口企业需按照登记证资料要求向登记中心提交进口登记证申请。
2、 对于每份登记证项下的每批有毒化学品的进口,国内进口企业需凭合同对方外商申领的进口登记证申办《有毒化学品进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实行一批一单制,国内进口企业凭进口放行单办理海关报关手续,每份放行通知单在有效时间内只能报关使用一次。国内进口企业需按照进口放行单资料要求向登记中心提交进口放行单登记申请。
3、 对于每批有毒化学品的出口,国内出口企业需申办《有毒化学品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实行一批一单制,国内出口企业凭出口放行单办理海关报关手续,每份放行通知单在有效时间内只能报关使用一次。国内出口企业需按照出口放行单资料要求向登记中心提交出口放行单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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