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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3)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佚名 点击: 更新时间:2013年03月15日 【字体:

新修订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于201371日起施行。

 

新《规定》有一些值得注意的变化,包括,

 

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对托运的危险货物种类、数量和承运人等相关信息予以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驾驶人员或者押运人员应当按照《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的要求,随车携带《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

 

危险货物运输托运人和承运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指派装卸管理人员;若合同未予约定,则由负责装卸作业的一方指派装卸管理人员。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通过卫星定位监控平台或者监控终端及时纠正和处理超速行驶、疲劳驾驶、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等违法违规驾驶行为。监控数据应当至少保存3个月,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应当至少保存3年。

 

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本单位危险货物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向事故发生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委托具备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或单位的安全管理情况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出具安全评估报告。

 

上海市还进一步规定:

将‘积极研究和试点建立包括运输企业在内的下游单位安全条件评估机制,对所销售的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列入安全监管总局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以及列入《上海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限制和控制部分的危险化学品,应对下游单位进行安全条件评估或引入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安全评估。不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企业不得向其销售或委托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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