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单位:
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审评专家委员会审评,“4-(1-苯乙基)-1,3-苯二酚”符合有关化妆品新原料的技术审评要求,拟批准作为化妆品原料使用。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2年8月31日前将有关意见反馈我司。
联 系 人:陈超,林庆斌 电 话:010-88330535,88330884 电子邮箱:chenchao@sfda.gov.cn,linqb@sfda.gov.cn
附件:4-(1-苯乙基)-1,3-苯二酚技术要求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司 2012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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