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15日,交通运输部发布公告,宣布国际海事组织(IMO)《在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Ⅵ“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中纳入船舶能效新规则的修正案》等7个公约(规则)修正案将于2013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IMO提醒船东、船舶营运人、船厂、船舶设计方、船用柴油机和设备制造厂等要对船舶能效新规则纳入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给予重点关注。
这7个修正案分别涉及将船舶能效新规则纳入防止船舶污染规则、生活污水处理与排放、防止船舶垃圾污染、救生设备和装置、海运固体散货明细与特性、救生艇筏、美国加勒比海排放控制区等。其中,《将船舶能效新规则纳入防止船舶污染规则修正案》规定,在2013年1月1日及以后签订建造合同,或无建造合同,但于2013年7月1日及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或于2015年7月1日及以后交付的400总吨以上新建船舶、海洋平台,以及经过重大改建的新船,其能效设计指数应满足相应要求,且要获得主管机关签发的《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并于开航前获得主管机关签发的《国际能效证书》。该证书在船舶整个寿命周期内有效,但在船舶退出营运、经过重大改建后获得新签发证书、换挂船旗等情况下将失效。同时,每艘船必须在船上保存一份具体的船舶能效管理计划,并将其作为船舶安全管理体系的组成部分。
《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修正案》规定,一般情况下,所有船舶禁止排放任何垃圾(各种食品废弃物、生活废弃物、操作废弃物、所有塑料、货物残留物、焚烧炉灰、食用油、渔具和动物尸体)入海。在特殊区域,船舶处于航行状态且距陆地或冰架不少于12海里时,可排放未被其他垃圾污染并经处理后颗粒不大于25毫米的食品废弃物,或排放不包含任何对海洋有害的物质的货舱洗舱水。规则要求,100总吨以上船舶、运载15人以上的船舶、固定或浮动平台需配备垃圾管理计划,驶向公约其他缔约国管辖范围港口或码头的400总吨以上船舶、运载15人以上船舶、固定或浮动平台须配备垃圾记录簿,记录簿必须至少保留2年。
《防污公约附则Ⅳ关于特殊区域的规格和制定波罗的海为特殊区域的修正案》规定,新客船(2016年1月1日起建造的载客超过12人的船舶,或其后两年以上交付的客船)必须配备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和集污舱。在特殊区域外的客船和在所有区域的其他船舶,可在距陆地3海里外排放经粉碎和消毒的生活污水,或在距陆地12海里外排放未经粉碎和消毒的生活污水。
此外,《<国际海运固体散货规则>第01-11套修正案》对硝酸铵、硝酸铵基化肥硫酸铵等固体散装货物的装载、运输、卸货、积载、隔离、货舱清洁度、通风、应急程序等作了规定。《国际救生设备规则修正案》对救生艇筏释放装置的打开、关闭、抛落等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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