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3日,台湾地区“财政部”发布台财关字第10105536540号令,修正发布“快递货物通关办法”第9条条文,自即日施行。修正后的办法如下:
第一条 本办法依关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订定。
第二条 快递货物在快递货物专区或航空货物转运中心通关者,依本办法规定办理,本办法未规定者,适用其它有关法令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快递货物专区,指供专用或共享以存储进出口快递货物及办理通关的场所;所称航空货物转运中心,指供专用存储进出口、转口快递货物及办理通关的场所。
快递货物专区或航空货物转运中心应设置于航空货物集散站划定的专区内,并依海关管理进出口货栈办法规定向海关申请设置货栈,接受海关管理。
快递货物专区或航空货物转运中心的面积应足够区分为进口区、出口区、查验区及待放区等,并须有明显的区隔及标示,其查验场所、动线、计算机设备及其它必要设施,应配合海关查验及办理通关的需要,并经海关核可。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快递业者,指经营承揽及递送航空货物快递业务的营利事业。
本办法所称快递专差,指受雇于快递业者,并以搭乘飞机的方式为其携带快递货物的人。
第五条 快递业者应检具下列文件向海关登记:
一、申请书:应载明公司名称、公司统一编号、所在地、负责人姓名、地址、身分证统一编号及电话号码。
二、航空货运承揽业许可证及其复印件乙份。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快递货物,除由快递专差携带者外,应符合下列各款条件:
一、非属关税法规定不得进口的物品、管制品、侵害智慧财产权物品、生鲜农渔畜产品、活动植物、保育类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制品。
二、每件(袋)毛重七十公斤以下的货物。
快递专差携带的快递货物,应符合下列各款条件:
一、非属关税法规定不得进口的物品、管制品、侵害智慧财产权物品、生鲜农渔畜产品、活动植物、保育类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制品。
二、每件(袋)毛重三十二公斤以下的货物。
三、每次携带的数量不得逾六十件(袋),合计金额不得逾美币二万元。
快递业者或快递专差携带的货物,不符前二项规定者,不得在快递货物专区或航空货物转运中心办理通关。
第七条 保税工厂、加工出口区、科学工业园区及农业科技园区事业的产品,符合前条第二项所列条件者,可委托快递专差携带出口。
第八条 快递业者符合下列各款条件者,海关可准其在不拆开包装的情形下理货,并可将货物加以分类:
一、公司管理制度健全,无欠税,且最近三年内漏税及罚锾合计未达新台币五十万元者。
二、公司账册、表报、舱单等数据均以计算机处理,且以计算机联机办理通关者。
前项所称在不拆开包装的情形下理货,指就进出口快递货物依其性质及价格区分类别,不包括拆盘进仓、点收、分区堆置及搬运至通关线输送带等。
理货人员办理理货业务,应依下列规定:
一、不得利用理货机会进行非理货工作。
二、须依海关规定穿着理货背心,以识别理货身份。
三、理货背心不得借供其它快递业者使用。
第九条 快递货物专区及航空货物转运中心的海关办公时间为二十四小时。但设置于实施夜间禁航的航空站者,海关可配合禁航时段调整办公时间并公告。
第十条 快递业者应将发票及可资辨识的条形码或标签黏贴于进出口快递货物之上,供海关查核。但快递业者于货物通关现场备有发票储存系统设备,于海关查核时,快递业者可自该计算机系统查询或打印数据者,可免黏贴发票于快递货物上。
以一般进出口报单申报货物,经核列为按文件审核或货物查验的通关方式处理者,于补送书面报单时,应检附发票及其它有关文件,以供查核。
快递业者依第一项规定应行黏贴的条形码或标签,有漏贴、脱落或毁损等情事,应向海关申请补贴,经海关核准后派员监视办理。
第十一条 快递货物进出口应以计算机联机方式透过通关网络向海关申报。 进出口快递货物可依其性质及价格区分类别,分别处理,其类别如下:
一、进口快递文件。
二、进口低价免税快递货物:完税价格新台币三千元以下。
三、进口低价应税快递货物:完税价格新台币三千零一元至五万元。
四、进口高价快递货物:完税价格超过新台币五万元。
五、出口快递文件。
六、出口低价快递货物:离岸价格新台币五万元以下。
七、出口高价快递货物:离岸价格超过新台币五万元。
同一货主的出口快递货物可整盘(柜)进仓。但应查验或抽中查验的货物,仍应拆盘(柜)供海关查验。
转口快递货物应以计算机联机方式透过通关网络向海关申报进口舱单,并免补送书面舱单。转运出口时应填送书面出口舱单,海关并可依货物通关自动化实施情形,公告改采电子数据传输方式办理。
第十二条 前条第二项进出口文件类及低价类快递货物,可以舱单与报单合一的简易申报单办理通关,其作业规定由海关订定并公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以简易申报单办理通关:
一、涉及输出入规定。
二、需申请冲退税、保税用的报单副本。
三、复运进、出口案件需调阅原出、进口报单。
四、依关税法、相关法规及税则增注规定减免税。
五、属进口报单类别「G1」(外货进口报单)或出口报单类别「G5」(“国”货出口报单)适用范围以外。
六、属财政部公告实施特别防卫措施。
第十三条 快递专差携带的货物,海关可依货物通关自动化实施情形,公告要求快递业者以电子数据传输方式办理通关。
尚未公告实施快递专差携带的货物须以电子数据传输方式办理通关的关区,快递专差携带的货物可以书面申报,其应载明班机、日期、专差姓名、货物名称、数量、毛重、净重、进口货物的税则号别、货物价格、货物编号、输出人或收货人名称及其营利事业统一编号或身分证统一编号或护照号码等,并检附机票复印件或登机证。
第二项书面格式由海关订定并公告。
第十四条 快递业者或报关业者不得将同批进口快递货物分开申报。但完税价格合计未超过关税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经财政部公告的免税限额,或虽超过限额而主动申报缴纳进口税费者,不在此限。
前项所称同批进口快递货物,系指同一发货人以同一航(班)次运输工具发送给同一收货人的快递货物。
第十五条 进出口快递货物其属应施检验(疫)的品目者,应依有关检验(疫)的规定办理。
转口快递动植物及其产制品,经发现有感染或散布疫病、虫害之虞者,检验机构可执行检验(疫),并作必要的处理。但其以密闭式货柜转口者,不在此限。
第十六条 快递货物可在货物进口前,预先申报,海关可于飞机抵达前透过通关网路将应验货物讯息通知与该货物有关的航空货物转运中心及快递货物专区的货栈业者。
第十七条 进口快递货物的收货人、提货单或货物持有人及出口快递货物的输出人,委托报关业者办理报关手续者,报关时应检附委托书。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以传真文件代替委托书原本,传真文件经受托人认证者,免附委托书原本。
二、长期委托兼营报关业的快递业者报运货物,可以常年委任方式办理。
前项应检附的委托书,报关业者可向海关申请免逐案检附,由其自行编号装订成册,妥善保管六个月,以供海关随时查核。但其涉有虚报情事,如报关业者无法证明其确受委托报关者,应由报关业者负虚报责任。
第十八条 快递业者受托运人的委托作户对户的运送进口快递货物,可以货物持有人名义办理报关,并依规定缴纳税费。
快递业者以进口货物持有人名义办理报关者,除文件类外应申报收货人名称及其地址,进口低价应税及高价快递货物收货人为营业人者,并应申报营利事业统一编号。
快递业者依前项规定办理报关者,海关可将其所申报的收货人列为税款缴纳证的纳税义务人,核发税单。
第十九条 快递业者受托运人的委托运送出口快递文件或出口低价快递货物,可凭货物持有人身分以自己为货物输出人名义办理报关。
第二十条 快递货物应缴的各项税费可依进口货物先放后税实施办法规定办理或预缴税费保证金采在线扣缴方式办理。
第二十一条 快递货物应依海关征收规费规则规定征收快速通关处理费。
第二十二条 快递业者应遵守海关的相关规定,并与海关密切合作,以防毒品、枪械、侵害智慧财产权物品、保育类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制品的走私及商业诈欺等行为,并维持快递货物专区及航空货物转运中心的安全。
第二十三条 快递货物专区或航空货物转运中心的经营业者违反第三条第三项规定者,海关可依关税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予以警告并限期改正,届期未完成改正者,处新台币二万元的罚锾,并可连续处罚至完成改正为止。
第二十四条 快递业者违反第八条规定者,海关可依关税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予以警告并限期改正,或处新台币六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锾。如有私运或其他违法漏税情事并依海关缉私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 快递业者未依第十条规定办理报关者,海关可依关税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予以警告并限期改正;届期未完成改正者,处新台币六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锾,并可连续处罚;连续处罚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可停止六个月以下快递货物通关的业务。
第二十六条 快递业者违反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将进出口非文件类的货物以快递文件类的简易申报单办理通关者,除依海关缉私条例有关规定处罚外,并可依关税法第八十七条规定,视情节轻重,处新台币六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锾,并可连续处罚;连续处罚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可停止六个月以下快递货物通关的业务。
快递业者未依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拆盘(柜)供海关查验者,或违反第十二条规定将不得简易申报的货物,以简易申报方式办理通关者,海关可依关税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予以警告并限期改正;届期未完成改正者,处新台币六千元罚锾,并可连续处罚;连续处罚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可停止六个月以下快递货物通关的业务。
第二十七条 快递业者违反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者,海关可依关税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予以警告并限期改正;届期未完成改正者,处新台币六千元的罚锾,并可连续处罚;连续处罚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可停止六个月以下快递货物通关的业务。
第二十八条 快递业者违反第十四条规定者,海关可依关税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处新台币六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锾,并可连续处罚;连续处罚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可停止六个月以下快递货物通关的业务有前项情事,海关应合并计算完税价格计征其应补税捐,如又涉及申报不实者,应合并计算漏税额后依海关缉私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