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计生委2015年6月16日发布关于印发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规范的通知,进一步规范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预防和控制化学品毒性危害,保障公民健康。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0年11月27日原卫生部公布的《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规范》(卫法监发〔2000〕420号)同时废止。
发布背景:
2013年7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关于取消下放部分消毒产品和涉水产品行政审批项目的公告》(2013年第7号),取消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资质认定后,原卫生部印发的《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卫法监发〔2000〕420号)及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资质认证工作程序、认证标准和专家库管理规定等配套文件已不适用。为此,国家卫生计生委组织对《规范》进行修订。
规范所指化学品:
是指工业用和民用的合成或天然提取的化学物,包括化工原料、中间体、产品等单质和聚合物,及不同单质化学品经物理混匀获得的化学混合物及其相关产品。食品添加剂、化妆品及药品等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除外。
对比原规范:
《规范》修订后共分6章,28条,与原《规范》相比,取消了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资质认定,强化了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资质认定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