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劳动部职业安全卫生署2015年12月29日发布消息,宣布自2016年1月1日全面实施GHS制度。
凡制造、进口、供应商或雇主,对于具有危害性之化学品,均应依规定标示成分、警告讯息及防范措施,提供化学品安全信息,并推动化学品安全管理及教育训练劳工安全使用,以保障工安全与健康。
给予相关企业1年(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作为缓冲期,违反该规定者,可处新台币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经通知限期改善,届期未改善者,并得按次处罚。同时针对石化及高科技产业列入105年职业安全卫生检查之重点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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