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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
来源:上海市安监局 发布:佚名 点击: 更新时间:2013年12月27日 【字体: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沪安监危化〔2013〕36号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有关规定,市安全监管局于2012年10月22日制定并公布了《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安监管危化〔2012〕135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通知》中若干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首次、延期和重新申请的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国家规定调休等,审批时限最多不超过30日。其中,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应在1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二、企业需要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后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发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企业在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延期申请,由此导致发证机关无法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延期决定的,企业不得在自有效期届满至发证机关作出延期决定的期间内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三、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发生门牌号变更的,应当提出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门牌号变更,指因道路建设变更路名等原因,由公安机关依法变更门弄牌号,并经相应变更工商登记的情形。企业变更经营地址的,应当按照《通知》有关规定重新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

 

《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安监管危化〔2012〕135号)随本文作相应修正。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