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详细内容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网上办事指南
来源:上海市安监局 发布:佚名 点击: 更新时间:2015年08月24日 【字体:

一、办理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

 

二、许可机关

上海市安全监管局指导、监督区县安全监管局实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并实施下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

(一)零售(加油站);

(二)批发经营(带有储存设施);

(三)仓储经营。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由区县安全监管局实施。其中,奉贤区、金山区、闵行区、青浦区安全监管局自2014年4月1日起实施,其他区县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在此之前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暂由市安全监管局实施。

企业申请多种经营方式,其中涉及批发经营(带有储存设施)或仓储经营的,相关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由市安全监管局实施。

 

三、经营方式

危险化学品经营方式分为:

(一)零售(加油站);

(二)零售(除加油站);

(三)批发(不带储存设施);

(四)批发(带有储存设施);

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用自有储存设施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业务的,应申请批发(带有储存设施)。

(五)仓储经营。

仓储经营是指利用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场地,专门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危险化学品储存、周转业务的经营行为。仓储经营企业销售危险化学品的,应同时申请仓储经营和批发经营。

 

四、办理时限

(一)新设申请、延期申请:20个工作日

(现场核查以及申请人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有关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二)变更申请:10个工作日

 

五、申请类别

(一)新设申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新设申请:

1.新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

2.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过期或被注销的;

3.变更经营地的;

4.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变更其储存场所的;

5.仓储经营的企业异地重建的;

6.经营方式发生变化的;

7.许可范围发生变化的。

(二)延期申请

企业需要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后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满3个月前提出延期申请。

办理延期手续时,如经营企业有变更事项,应结合延期一并完成,无需单独办理变更手续。

(三)变更申请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

1.企业名称;

2.法定代表人;

3.主要负责人;

4.门牌号(指因道路建设变更路名等原因,由公安机关依法变更门弄牌号并经相应变更工商登记的情形);

5.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

6.有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建设项目的。

(四)遗失补办申请

企业遗失危险化学品许可证的,应在本市报刊刊登遗失声明后,提出申请。

(五)注销申请

企业终止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提出注销申请。

 

六、网上申请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受理统一使用市安全监管局网上申报系统。企业登录“上海安全生产”网(www.shsafety.gov.cn) “网上办事”-“在线受理”,进行注册并经审核后进行 “在线申请”,根据系统提示填写表格、上传电子版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均须用原件(如无原件,复印件须经企业盖章)拍照或扫描形成彩色图片文件,并以WORD或PDF文件形式(可内含图片)上传。每个文档标题应当与其内容一致,文件内容应清晰可辨。

企业网上申请无需提交纸质材料,但需承诺对所有文件、资料真实性负责,并将全套纸质材料存档备查。如发现申报文件、资料等与企业事实不符,除责令整改外,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并纳入上海市安全生产信用体系。

 

七、网上受理

市和区县安全监管局分别设立受理窗口负责许可申请的咨询、受理、颁证等工作。各受理窗口的地址、联系电话应当在“上海安全生产”网公开。

 

市安全监管局窗口的地址:瑞金二路108号民防大厦2楼9号、10号窗口 

联系电话:54666232

 

金山区安全监管局受理窗口的地址:金山区龙山路555号行政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57922328

 

奉贤区安全监管局受理窗口的地址:奉贤区南桥镇解放东路58号奉贤一门式安监服务窗口

联系电话:57185999

 

闵行区安全监管局受理窗口的地址:闵行区沪闵路558号511室

联系电话:64131839

 

青浦区安全监管局受理窗口的地址:青浦区青舟220号514室

联系电话:69736082

 

受理审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申请文件、资料齐全,符合要求,或按发证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即予以受理,由信息系统告知企业,并出具受理书面凭证;

(二)申请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通过信息系统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即为受理;

(三)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即告知不予受理。

 

(上海市安监局 2014年04月02日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