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危险化学品登记详细内容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3版征求意见稿 之我见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佚名 点击: 更新时间:2013年09月30日 【字体: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3版征求意见稿终于发布了。对这个征求意见稿,谈谈自己的浅见。

 

首先,中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就犯了一个基础性错误,将GHS对化学品的危害分类用来定义危险化学品。在《条例》征求意见时,我们就建议不要直接采用GHS的定义,但没被采纳。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意识到了问题。

 

因为,《条例》涵盖了生产、运输、仓储、消防、使用等方方面面的规定,但各个方面对化学品的管理侧重点是不一样的。比如,一个有毒性的化学品,和消防管理对仓储的甲乙丙丁戊防火等级是没有直接关系的;仅有皮肤刺激性或生殖毒性的化学品,在运输的应急处理也没有直接关系。

 

而《目录》在条例中,被设置到了基础的地位。《条例》第三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而各个部门对化学品的管理出发点有差异,很难出台一个能满足各方管理要求的《目录》。我认为这是《目录》迟迟不能出台的一个重要原因。

 

在老《条例》(国务院344)下,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以国家标准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剧毒化学品目录和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 险化学品,由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而《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基本上是联合国《危险货物一览表》的中文版,基本上所有的运输危险货物都被包含在其中,范围要比《危险化学品目录》(原版本是《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大得多。

 

《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的出台,主要是为了配合《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35),以及后来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10号令),和或多或少用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基本上,《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当时仅适用于安监系统,问题还不太突出。但现在的《目录》由多部委共同公布,也就是要适用于这么多部委的管理,基本上很难。

 

这个《目录》很难满足这么多部门的管理要求,各个部门还会再另外出台各自的《目录》。比如,环保部的《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环保部令 2012年22)就讲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并且环保部还要‘制定、公布《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目录》,并适时调整,以及‘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危险化学品危害特性和环境风险程度等因素,确定不需要办理环境管理登记的危险化学品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因此,到以后,这个《目录》的适用范围估计还是局限于安监系统的危险化学品登记、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管理。

 

但值得注意的是,未列入《目录》中的危险化学品应该如何处理的问题,比较这个《目录》仅涉及到了很小一部分危险化学品。要警惕出于某种目的而要求名目繁多的费用支出。比如《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60)中引起很大争议的对混合物物理危险性鉴定的要求。对混合物来讲,现在各登记办公室对‘含有一种及以上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组分的混合物都会要求进行鉴定。这个鉴定当然不是免费的。

 

总而言之,《目录》仅是一个目录,目前明确引用该目录的部门规章仅包括安监总局出台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以及环保部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目录》本身不是问题,问题是《目录》所延伸出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