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6月2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已公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尽管收到很多不同意见,但本办法核心内容与草案(www.randis.cn/html/wxhxpdj/view388.asp)几乎没有差别。此办法将对化工行业很大的影响。
主要内容包括:
1. 术语
‘化学品’指各类单质、化合物及其混合物。
‘物理危险性鉴定’是指依据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测试、判定,确定化学品的燃烧、爆炸、腐蚀、助燃、自反应和遇水反应等危险特性。
‘物理危险性分类’是指依据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对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结果或者相关数据资料送行评估,确定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类别。
2. 责任人
化学品的生产或进口单位应当对需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别与分类的化学品申请鉴定。
3. 应当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的化学品
3.1 含有一种及以上 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上海兰迪注:该《目录》尚未颁布,估计仍需要数月的时间)的组分,但整体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
3.2 未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且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
3.3 以科学研究或者产品开发为目的,年产量或者使用量超过1吨,且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
3.4 安监总局将颁布《免予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的化学品目录》。
4 鉴定与分类程序
4.1 化学品生产或进口单位向安监总局公告的鉴定机构提交申请。
4.2 相关文件资料及化学品样品提供给鉴定机构
4.3 鉴定机构一般应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报告。
4.4 化学品生产或进口单位依据鉴定报告及其它物理危险性资料,编制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分类报告。
4.5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分类报告递交给NRCC进行评估和确认。
4.6 如果分类为危险化学品,应制作该化学品的MSDS及安全标签,并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
5 处罚
企业如果不做鉴别和分类,可能面临最高3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问题:对于未列入 《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化学品,如果企业已依据有关数据和资料(如欧盟化学品GHS统一分类结果)进行了危险性分类,这样的化学品是否仍属于‘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至少需要准备危险性分类报告并递交给NRCC进行评估和确认?
目前看来,答案是:需要。
评估和确认需要费用吗?应该需要。具体多少费用尚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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